“目前,全国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已加入存款保险,能为99%以上存款人提供全额保障。”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日前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也让存款保险话题再次成为热点。

  2015年,我国历时22年,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存款保险真正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但以存款保险机构为专业化处置主体的市场化、法治化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仍未完全建立,常态化的风险处置也难以完全落地。

  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就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提出建议。他们认为,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面临法律支持不足等多个问题。应在多个金融法律修订中统筹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明确存款保险机构风险处置部门的定位,并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的后备融资机制等。

  法律支持不足

  “出钱的人不主事,主事的人花别人的钱不心疼,花钱的人难问责。”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前,我国金融风险处置主要由行政主导,存在明显弊端,弊端之一便是由不承担处置成本的机构开展处置,无法形成激励相容的机制。

  2015年,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其初衷和目的就是革除行政处置弊端,借鉴国际通行的金融风险处置做法,通过存款保险真正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实现金融机构常态化的风险处置,并有序进行市场退出。

  自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施行以来,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在成功处置包商银行、辽宁中小银行等多家银行风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由于《存款保险条例》法律位阶较低,内容较为原则,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面临法律支持不足等多个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林建华认为,《存款保险条例》法律位阶与其作为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之一的地位不匹配。

  根据国际存款保险协会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共同构成金融安全网三大支柱。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对于金融的基本制度,应当通过法律形式进行规定。从国际经验来看,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经济体,大多通过专门立法对存款保险制度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付喜国表示,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仅《存款保险条例》对存款保险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正在制定或修订中的《金融稳定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破产法》,虽有部分条款涉及存款保险制度,但对存款保险职能定位仍需进一步明确并完善,从而以有效的法律供给,推动存款保险在化解处置金融风险方面更好发挥应有作用。

  林建华也表示,目前,我国提供《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相应的两大支柱职能进行明确规定,但存款保险只有《存款保险条例》对其进行规定,其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较低,不利于存款保险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存款保险条例》内容较为原则,难以为存款保险职能发挥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存款保险条例》总共仅23条,对存款保险制度及存款保险机构在金融安全网中的定位没有进行准确全面的界定,缺乏对存款保险基金融资机制的规定,对存款保险风险警示、早期纠正的启动条件、措施和法律后果的规定不够具体,对存款保险作为风险处置部门的定位及处置角色、措施的规定不够清晰、完整。

  2018年以来,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与此同时,以存保机构为专业化处置主体的市场化、法治化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仍未完全建立,常态化的风险处置也难以完全落地,《金融稳定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重要金融立法存在较为浓厚的行政处置色彩。

  全国人大代表、中原银行董事长徐诺金认为,将风险处置的职责、措施、工具都赋予了金融管理主体,而对本该作为专业化处置主体、强化其处置职责的存保机构进行模糊化处理,将其由处置主体降为处置平台,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并列,并且仅重点强调其出资责任,却未具体规定存保机构的处置措施。这容易导致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只出钱而不负责风险处置的“付款箱”,存款保险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的使命将受到影响。

  明确处置部门定位

  目前正值重要金融法律制定和修订的关键时期,也正是我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尤其是银行业金融风险的重要时期。

  综合多位代表委员的建议来看,他们认为,应以《金融稳定法》为纲,在《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破产法》等修订中统筹完善存款保险制度,明确存款保险机构风险处置部门的定位,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的后备融资机制等,协调解决制约存款保险制度作用发挥的痛点和难点,构建科学有效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付喜国建议,在《金融稳定法》中明确存款保险机构风险处置部门的定位,赋予其相应处置角色和处置措施。

  具体而言,一是将风险处置措施、配套措施和司法衔接等的实施主体由金融管理部门修改为处置部门,从而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与金融管理部门同样的处置措施;二是明确使用存款保险基金进行风险处置的,应当由存款保险机构担任接管组织或实施清算,从而赋予存款保险机构相应的处置角色,真正实现权责利对等;三是建议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参加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跨境金融风险处置合作机制。即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可以与人民银行及其他统筹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共享信息,而非仅根据需要获取部分信息;明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存款保险机构和省级政府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发现的金融风险隐患;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参加跨境金融风险处置合作机制;四是建议强化存款保险机构的建议启动处置和查处权,增加“非纠正即处置”安排。明确对于存款保险机构的建议,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采纳,或是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明确资本根本不足的投保机构,经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在规定时限内仍不能达到风险化解要求的,应当采取接管、撤销和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五是建议将存款保险机构和行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区分表述。

  此外,付喜国还提出,将《存款保险条例》升格为《存款保险法》,系统规范存款保险制度;协调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关系,从不同视角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在《企业破产法》中做好存款保险制度与司法破产之间的衔接等建议。

  林建华则认为,需要从五个方面系统完善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包括: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稳定中的定位;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的后备融资机制;完善存款保险机构风险监测职责;完善存款保险机构风险警示和早期纠正职责;健全存款保险框架下的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金融风险处置机制。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在金融风险处置中作为处置部门的定位,作为接管组织、清算组织、破产管理人的角色,并明确使用存款保险基金的,应当由存款保险机构担任上述处置角色。

 

  徐诺金建议,建立以存保机构为处置主体的常规个案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实现常规个案金融风险常态化处置;此外,他提出建立由金融委决策、央行牵头、存保机构为主要的具体操作机构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实现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序应对处置;另外,完善风险处置触发机制,实现风险防范化解与处置机制的有序衔接;以及在《金融稳定法》中统筹考虑我国金融风险处置的需要和特点,建立以存保机构为专业化处置主体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上海证券报 ◎记者 朱文彬

  2月23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和《关于金融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下合称“意见”)。两份意见各提出30条金融改革创新举措,涵盖民生金融、金融市场互联互通、现代金融产业发展、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等方面。

  上海证券报记者梳理两项文件发现,合作、开放、创新成为高频词,衔接对接、互联互通、先行先试是核心亮点。

  澳门居民可参与内地证券市场投资

  在衔接对接方面,意见提出,打造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金融环境。在符合自用、自住的实际需要原则下,为符合条件的澳门居民在横琴合作区内购置或出售商品房给予汇兑便利。

  支持在合作区内生活和就业的澳门居民在合作区内金融机构直接开立境内证券市场账户,参与内地证券市场投资。便利澳门居民在合作区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在合作区互通使用。有序扩大澳门居民代理见证开户试点,便利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圈支付服务。研究允许合作区内市场主体以澳门元或人民币进行支付,逐步拓展使用场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有序允许澳门元在合作区作小额支付使用。

  意见提出,按照远近结合、民生优先、分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实施更高水平、更深层次对香港金融开放与合作,推进与香港金融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促进内地与香港深度融合发展。

  意见提出,扩大香港居民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II类、III类银行账户试点银行范围。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加强线上业务创新,试点开展信用卡视频面签。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港资小微企业在500万元人民币的限额内从境外银行获得人民币贷款。

  允许香港私人银行、家族财富管理机构等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专营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资产管理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合资理财公司,依法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允许前海合作区将债券市场柜台业务债券品种拓展至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粤港澳大湾区主体投融资渠道等。

  探索跨境资金自由流动途径

  在互联互通方面,促进横琴合作区与澳门金融机构交易联动,加强合作区金融市场与澳门、香港离岸金融市场的联动,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资金融通便利度,满足离岸市场正常的人民币流动性管理需求。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稳步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不断丰富合作区与澳门居民投资对方金融产品的渠道。

  “促进合作区与澳门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意见提出,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降低澳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进入合作区的准入门槛。对标国际标准制定账户规则,优化改造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系统,通过金融账户隔离,在合作区建立资金电子围网。制定电子围网跨境资金流动政策,优化跨境资金清算渠道,探索跨境资金自由流动途径。

  “到2025年,建立健全以金融业扩大开放、人民币国际化为重点的政策体系和管理体制,基本实现与香港金融市场高水平互联互通,金融风险监测、防范和化解体系更加完善,金融对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彰显。”意见提出,深化深港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在跨境金融领域先行先试,强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功能。

  根据意见,支持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在境内开展跨境业务试点、承销熊猫债业务等,对相关业务明确相应监管政策。支持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银行在前海合作区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允许证券业金融机构在香港开展直接融资。”意见提出,允许前海合作区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通过境外上市等跨境融资方式补充资本金。支持前海合作区内企业依法利用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有限合伙基金等)平台进行融资及开拓海外业务,以及利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将优质地产及基础设施项目在香港上市及进行融资。

  意见还表示,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推动内地与香港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建设。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企业在香港直接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证券产品。支持前海合作区保险机构与香港保险机构合作开发针对合作区居民符合规定的医疗险、养老险、航运险、信用保险等跨境保险产品。有序探索深港私募通机制。支持香港交易所前海联合交易中心开展大宗商品跨境现货交易人民币计价结算业务等。

  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有效路径

  在先行先试方面,意见提出,到2025年,电子围网系统和跨境金融管理体系基本建立,横琴合作区与澳门金融服务一体化初步实现,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金融环境初步形成,助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的现代金融产业集聚发展,在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投融资汇兑便利化、金融业对外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

  “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在外汇管理改革和人民币国际化领域先行先试,强化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功能。”意见提出,扩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开放。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

  根据意见,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基金销售公司。允许境外特别是香港地区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人身险公司、财产险公司、保险控股公司。允许跨国企业在前海合作区率先设立财资中心,为中资企业海外经营活动提供服务。

  同时,支持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适度放宽跨境投融资限制。研究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公司(不含基金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支持证券(ABS)跨境转让业务试点。

  “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有效路径。”意见提出,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等业务。允许前海合作区内商业银行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业务。便利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在真实业务背景下灵活开展跨境融资,放宽前海合作区内企业境外放款限制,将放款上限比例由所有者权益的50%扩大至80%。

  在探索跨境支付清算新机制方面,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便利香港居民在前海合作区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在前海合作区互通使用。支持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接入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促进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拓展粤港澳大湾区业务。

 

  在拓展离岸账户功能方面,扩大基于离岸银行账户(OSA)的离岸业务范围,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离岸银行业务专营机构或法人机构,为实体经济开展离岸业务提供金融服务。

  2月15日消息,港股恒指跌幅扩大至1%,恒生科指跌0.8%。安踏体育(105.9, -4.80, -4.34%)跌超5%领跌蓝筹,内房股走低,龙湖集团(24.75, -0.85, -3.32%)跌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