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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2年1月24日
原标题:针对降雪恶劣天气,外卖平台取消骑手超时差评考核
记者从饿了么和美团获悉,针对近日的降雪恶劣天气,两大外卖平台均采取弹性措施,取消骑手超时、差评等考核;同时提供免费午餐、姜汤、热粥等抗寒食物及饮品,为骑手提供温暖的歇脚点。
据饿了么方面透露,目前已启动极寒应急相应机制,增加骑手配送时间,同时取消超时、差评等考核,让骑手放心配送。如果天气极端恶劣则会关停该区域的配送服务,保障骑手行驶安全。美团方面表示,针对这类特殊天气场景,平台提供了弹性补时、超时剔除和订单补贴,让骑手更安心地去送单。
自入冬以来,外卖平台已为骑手发放防风护膝、车把手套、围脖等防寒物资。据悉,为进一步保障恶劣天气配送安全,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已与饿了么联手,推出骑手天气安全防护体系,基于实时精准的天气数据,对配送线路及配送时间进行优化,同时利用气象数据提前调拨防护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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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2年1月07日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美国科技巨头苹果的股价超过了180美元/股,市值第一次站上了三万亿美元的台阶,这不仅是全球首个3万亿市值的公司,也相当于全球第五大经济体的GDP体量,仅次于美国、中国、日本及德国。
作为苹果的CEO,蒂姆·库克(Tim Cook) 的年薪是多少呢?现在有了答案,堪称“地表最强工资”。
根据苹果披露的数据,2021年库克拿到的总薪酬约为987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6.3亿元),包括基本工资、股票及其他报酬。
库克2021年总薪酬出炉
苹果公司周四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股东委托书显示,库克2021年的总薪酬为9873万美元(约合6.3亿元),公司薪酬中位数员工2021年的年度总薪酬为68254美元,这些金额的比率为1447:1。
库克的基本工资为300万美元,股票报酬为8234万美元。股票按时间分期授予,包括基于绩效的股票4480万美元,基于时间的股票3750万美元,这些股票目前还没有授予。
不过2021年库克另外还拿到500多万股股票,价值7.54亿美元。这些股票是早些年提供的,只是今年才由公司授予,所以这笔钱并没有归入2021年总薪酬中。
除了300万美元基本工资和约8200万美元股票,库克还拿到1200万美元非股权激励薪酬和138万美元其他报酬。所谓的其他报酬包括2.3万美元假期支出、63万美元安保费用、71万美元个人航空旅行支出。出于安全原因,苹果要求库克乘坐私人飞机出行。
值得一提的是,与前两年相比总薪酬,库克的基本工资没有变化,变化最大的是股票报酬。2020年,库克总薪酬为1477万美元,2019年,该数额为1156万,两年均未提及股票报酬。
库克担任苹果公司CEO已经10年有余。其接手苹果时,苹果市值只有3490亿美元,但前不久苹果的市值一度坐上3万亿美元。从2万亿美元市值到3万亿美元,苹果仅用了16个月,而从1万亿美元到2万亿美元市值,苹果花了两年时间。
截至周四美股收盘,苹果报172美元/股,跌1.67%,目前总市值2.82万亿美元。
2021年10月28日,苹果公布的财报显示,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财政年度(2021财年),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为946.80亿美元,同比增长64.92%;营业收入为3658.17亿美元,同比上涨33.26%。
从2021财年相关财务指标来看,虽然各种成本都出现上升,但苹果依然实现整体毛利率41.8%,同比上升3.4个百分点,其中硬件产品毛利率35.3%,同比上升3.8个百分点;软件服务产品毛利率69.7%,同比上升3.7个百分点。
苹果市值创新高,巴菲特收益颇丰。2021年11月16日,巴菲特旗下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布了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持仓报告,稳坐第一大重仓股席位的仍然是苹果公司,持仓数量维持在8.87亿股,市值1255.30亿美元,占披露持仓总规模的42.73%。
美方打压中国企业,苹果获利
库克收入上涨,同离不开iPhone 13的热销。
CounterPoint Research的最新数据显示,在全球最大的智能手机市场中国,苹果连续两个月领先于Vivo和小米等本土竞争对手。
另据CNNO Research公布的数据,iPhone 13在去年12月以272万台的销量连续第二个月位居国内市场单机销量第一。
有消息称,苹果会在今年推出入门款的5G iPhone SE,还有全新设计的iPhone 14系列,彭博社预测,5G iPhone的需求量还将持续增长。
需注意的是,之前美国对华为等中国公司做出了一系列的限制和恶意打压,使华为手机丢失了市场份额。特别是在高端机市场,此前华为可与苹果一较高低,而自华为缺位后,国内市场的头部玩家都对高端市场虎视眈眈,但最终还是被苹果拿下了头筹。
伴随苹果手机热卖,争议也不少。1月1日,锤子科技创始人罗永浩在其个人社交平台@苹果CEO库克,并质问“称导入音乐后自动退出CD的功能是哪个丧心病狂的产品经理取消的?知道这个愚蠢的改动有多不人性化吗?你那边的产品团队现在是完全失控了吗……”
不仅如此,罗永浩还隔空喊话库克,称其要记住把产品做好只有两个方法:要么有一支天才的产品经理团队(这个你不用骗我,我知道你们已经不行了),要么像互联网公司一样,完全依赖大数据和AB测试。“你们仗着创始人留下的老本已经过得很舒服了,不要再胡来,做祸害用户体验的事,拜托了!”
针对罗永浩讲让苹果有困难跟他说一事,有网友也质问罗永浩:弱弱地问一句啊,跟你说有用吗?
罗永浩回应道:想多了,这只是一个多年的苹果电脑老用户对产品上日渐堕落的品牌商恨铁不成钢的痛心批评而已。
苹果在高端市场并非稳如泰山。2021年12月21日,雷军在微博高调宣布,小米高端手机正式开始对标苹果,向苹果学习。
1月4日新年上班第一天,雷军又在微博上表示,目前小米正处于新十年征程起步的关键时刻,面临着一系列决定小米前途命运的重大命题:三年拿下手机全球第一,产品体验正式对标苹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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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2年1月05日
(原标题:国家网信办:APP提供者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评 营造虚假流量)
财联社1月5日电,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评,营造虚假流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应用程序监测评估机制,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效能,坚决打击网络黑灰产,防范下载量、评价指标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以虚构下载量、编造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全文如下: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应用程序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活动,包含即时通讯、新闻资讯、知识问答、论坛社区、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网络音视频、生活服务等信息服务类型。
本规定所称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活动,包含应用商店、快应用、互联网小程序、浏览器插件等平台分发服务类型。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五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内容安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强化用户权益保护。
第二章 应用程序提供者
第六条 应用程序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七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通过应用程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提供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提供服务。
第八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要求注册用户遵守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审核、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注册用户,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不得通过机器或人工方式刷榜、刷量、控评,营造虚假流量。
第十一条 应用程序应当符合网络安全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发现其应用程序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开展应用程序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保障数据安全技术措施和其他安全措施,加强风险监测,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从事应用程序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公开处理规则,遵守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有关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第十四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各项义务,严格落实未成年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用户提供诱导其沉迷的相关产品和服务。
第十五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章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
第十六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台运营主体基本情况;
(二)平台名称、域名、接入服务、服务资质、上架应用程序类别等信息;
(三)平台取得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等材料;
(四)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建立健全的相关制度文件;
(五)平台管理规则、公约、服务协议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备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已经履行备案手续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名单。
第十七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上架的应用程序实施分类管理,并将应用程序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上架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根据应用程序提供者的不同主体性质,公示提供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第十九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名称、图标、简介、信息服务、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行为等进行审核,发现与注册主体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特别是违规使用党和国家形象标识或者假冒国家机关名义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发现含有违法违规和不良信息的,存在数据安全风险隐患、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或者损害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应用程序提供的信息服务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范围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相关许可等情况进行核验;属于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范围的,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安全评估情况进行核验。未通过核验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应用程序监测评估机制,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效能,坚决打击网络黑灰产,防范下载量、评价指标等数据造假行为,不得以虚构下载量、编造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第二十一条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与应用程序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管理责任。
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及时发现防范应用程序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暂停服务、下架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醒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健全受理、处置、反馈等机制,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依规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市场公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四条 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监督指导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依法依规从事信息服务活动。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者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是指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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