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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1年1月04日
原标题:本市已启用220个新冠疫苗接种点
两天接种疫苗7万余剂 未发生严重不良反应
本报讯(记者 李祺瑶)昨天,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市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高小俊介绍,本市自1月1日起组织各区对九类重点人群开展新冠疫苗接种,目前全市已启用220个接种点,共接种新冠疫苗7万余剂,未发生严重不良反应。
高小俊介绍,按照重点人群新冠疫苗接种工作有关部署,全市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在知情和自愿的基础上,力争做到“应接尽接”。为保证接种工作顺利开展,全市相关部门和机构对新冠疫苗的运输、存储、接种和不良反应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了周密部署,新冠疫苗实现了全链条、全流程闭环管理。截至目前,全市新冠疫苗接种工作总体平稳有序,接种顺畅。
据介绍,新冠疫苗指挥调度平台和接种管理平台已经上线,人员信息与北京健康宝平台实现互通,受种人员在接种第一剂后,北京健康宝的“健康服务预约查询”栏目中,会提示“已接种第一剂次”;接种第二剂后,会提示“疫苗接种完成”。1月1日至2日,全市共接种新冠疫苗73537剂,未发生严重不良反应。
目前九类重点人群的接种工作是由市级统筹协调,区级组织落实,各单位或行业部门具体组织对接,按照区里的统一安排有序开展接种,原则上不采取个人预约的方式。针对大家关注的因私出境工作、学习人员如何接种疫苗的问题,高小俊表示,相关人员可持本地户口簿或居住证、护照、有效签证(不含对华免签或落地签国家)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机票、劳务公司出具的证明、境外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等,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或社区服务站进行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到指定的接种机构进行接种,具体情况请关注各区的有关通知。
高小俊提醒,即使已经接种新冠疫苗的人群,仍需严格遵守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自觉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对自己健康负责,对他人健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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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0年12月31日
据彭博亿万富翁指数,农夫山泉董事长钟睒睒超越印度信实工业集团董事长穆克什-安巴尼,成为亚洲首富,在全球富豪榜上名列第11位。
钟睒睒的财富今年暴涨709亿美元,达到778亿美元。这是历史上最快的财富积累之一,考虑到直到今年他在中国以外还鲜为人知,这就更加令人瞩目。
钟睒睒的财富主要来自两个互不相关的领域。除农夫山泉以外,他还持有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20%股份。今年4月,万泰生物药业在A股上市,几个月后,农夫山泉成为香港最热门的上市公司之一。自上市以来,农富山泉股价已上涨155%,万泰药业涨幅超过2000%。
印度首富安巴尼今年也度过了不平凡的一年,他达成了一些协议,将他的信实集团转型为一家科技和电子商务巨头,他的财富今年飙升了183亿美元,达到769亿美元,并一度成为全球第四大富豪,但由于数字化转型面临压力,他的信实集团股价已经停滞。
据彭博亿万富翁指数,阿里(238.39, 2.13, 0.90%)巴巴集团创始人马云的净身价在10月份一度达到617亿美元的高峰,但现在已跌至512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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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20年12月31日
针对电商“双十一”价格套路问题,刚刚,监管对相关平台开出了罚单。
12月30日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电商平台均因不正当价格问题,被罚50万元。
针对上述处罚,唯品会回应称,唯品会已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价格检查的行政处罚通知,唯品会尊重并坚决执行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整改,进一步规范经营活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记者发稿前,京东、天猫暂未就此进行回应。
京东、天猫、唯品会均被罚
12月30日晚,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称,针对“双十一”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东)、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唯品会)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并于2020年12月24日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作出处罚决定,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向京东、天猫、唯品会三家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三家电商平台均书面致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1
京东
根据相关线索,2020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对当事人2020年11月1日至12月1日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京东商城”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销售稻香村糕点礼盒(商品编码45035536302),开展满99元减20元促销活动,标价1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3日销售价格为139元。
二、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销售维达卷纸(商品编码1082266),开展满减促销活动,标价79.9元。经查,该商品11月2日销售价格为77.9元。
三、2020年11月9日,当事人销售多力葵花籽油(商品编码1151232),开展秒杀促销活动,标价73.8元。经查,该商品11月7日开展秒杀活动,标价为72.9元。
四、2020年12月1日,当事人销售“海信A5pro经典版6+128G黑”(商品编号:100013836472),商品页面标示“¥1499 ¥1799 直降300元”。经查,该商品实际降价91元。
五、2020年11月17日,当事人销售博世速热恒温小厨宝(商品编号8682417),标示“11月17日京东厨卫家装节,限时抢购狂欢价不高于728元,抢完调回888”。经查,该商品11月18日价格仍为728元,未调回888元。
六、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销售阿迪达斯男子跑步鞋(商品编号100003967151),开展“京东秒杀”活动,标价329元,页面宣传为“1年历史最低价”。经查,该商品销售记录始于2020年10月2日,实际销售不足两月。
七、2020年11月11日,当事人销售小型犬通用粮(商品编码4924644),开展秒杀促销活动,秒杀价格为34.9元。经查,该商品11月10日销售价格为34.9元。
八、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销售飞利浦脱毛器(商品编号3039666),开展秒杀促消活动,标示秒杀价899元,划线价格149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
九、2020年11月30日,当事人销售泰国香米(商品编码:100007283842),开展秒杀促消活动,标示秒杀价89.9元,划线价11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础价格,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也不能提供该商品划线价的依据。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询问笔录、商品销售页面截图、交易快照、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0年12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2
天猫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天猫超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北美电器意式咖啡机(商品编号620426636515),标价599元,开展满1件6折活动,折后价359.4元。经查,标示的价格599元无依据。
二、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玉兰油多效修护面霜润肤(商品编号13313347038),商品销售页面标示“买即送价值74元面膜2片”。经查,该赠品同日在天猫超市2片销售价格为56.3元。
三、2020年11月13日,当事人销售金龙鱼(106.100, 1.12, 1.07%)软香稻(商品编号12368769027),开展“爆款直降”促销活动,价格为27.9元。经查,该商品11月12日销售价格为24.9元。
四、2020年11月14日,当事人销售康师傅红烧牛肉面(商品编号20443384201),开展“爆款直降”促销活动,价格为12.5元。经查,该商品11月12日至13日销售价格为12.5元。
五、2020年11月20日,当事人销售崇明岛米(商品编号565304567360),开展满1件5折促销活动,标价88.8元,折后价44.4元。经查,该商品促销活动前原价为44.4元。
六、2020年11月14日,当事人销售洗发水(商品编号582405188715),开展买2免1促销活动,标价69元,折后价34.5元。经查,该商品11月13日标价为59元。
七、2020年12月3日,当事人销售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全家桶(商品编号38549516259),开展“第2件0元甜蜜初冬立即抢购”活动,标价59.8元。经查,购买第2件该商品仍按照59.8元的价格结算。
八、2020年12月3日,当事人销售益达口香糖(商品编号600591208989),开展“第2件0元清新冬季立即抢购”活动,标价51元。经查,购买第2件该商品仍按照51元的价格结算。
九、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贝亲奶瓶清洗剂400ml(商品编号21623488545),开展“1件8折”促销活动,标价19.6元,划线价24.5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开展折扣活动的基准,未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十、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友臣正宗紫米面包(商品编号589409778960),开展 “1件8折”促销活动,标价22.8元,划线价29.9元。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开展折扣活动的基准,未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3
唯品会
经查实,当事人在网站“唯品会”销售商品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2020年11月27日,当事人销售电饭锅煲(商品编码FB40Simple111),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19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1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二、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苹果笔记本电脑(商品编码:裸机MPXU2CH/A银色),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799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799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三、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波司登羽绒服(商品编码B00145935-5177),商品销售页面标示“全网低价1189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1189元为全网低价的证明材料。
四、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Ecco女鞋(商品编码20763301385),商品销售页面标示“¥1829、¥2199、8.4折”。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五、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斯凯奇外套(商品编码L420W277-002K),商品销售页面标示“¥359、¥699、5.1折”。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六、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欧莱雅日霜+晚霜组合(商品编码:60920200723346),商品销售页面标示“¥339 ¥490 6.9折 券后价¥329”。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七、2020年11月26日,当事人销售飞利浦电动剃须刀,商品页面标示“¥188 ¥699 2.7折 券后价¥182”。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为折扣活动基础价格,并未准确标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研究,市场监管总局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警告;3.罚款50万元。
12月起监管规定实施,规范促销行为
近年来,经营者通过促销活动让利消费者,“6·18”“双11”“双十二”等促销季电商平台成交量不断刷新,反映出促销对消费的强大拉动效果。与此同时,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使促销规则更加复杂,促销花样不断翻新,促销行为真假难辨。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规定对市场上的多种促销活动做了规范,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解决先涨价再降价的问题。之后,促销前先涨价再降价,促销规则复杂,有奖销售造假等行为都行不通了。
此前,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市场监管部门规范促销行为的重要指引。对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提供遵循,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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