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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9年8月26日
现在大家吃的基本上都是挂面,或者是面条店里卖的那种现做的面条,虽然这种现做的面条吃起来口感跟手擀面差不多,但是还是特别怀念妈妈亲手做的面条,感觉更加好吃一些,如今网上有一款最火的煮面条方式,做出来以后,孩子们看见都抢着吃,我尝试着给孩子做了一次,隔壁小孩看见以后都快要馋哭了。
平时孩子基本上都不好好吃饭,每次做好饭以后都要追着他喂着吃,但是还是吃不下去,估计现在很多小孩子吃饭都要追着喂吧,家里毕竟只有一个小孩,肯定平时都是惯着他,现在就算想要改正也有点晚了,后来在网上看到了一种煮面条的方式,看上去感觉很有意思,而且如今也是很火爆的,于是就尝试着给孩子做了一次,没想到竟然这么喜欢。
这个煮面条的方式,用的面条必须是挂面,别的面条都是不行的,另外还要准备几根香肠,其实做法也是很简单的,就是把香肠切成段,最好是可以切得薄一些,然后把挂面穿进去,不过挂面都是比较脆的,想要穿进香肠里面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直接穿的话,肯定很浪费时间,不过我有一个小妙招。
很多人家里应该都有牙签吧,穿面条的时候可以准备一根牙签,不要用面条直接穿进香肠,先用牙签扎一下,把它扎穿以后,再把挂面穿进去就可以了,一段香肠上面可以多插几根挂面,这样吃的时候也比较方便,这个就是已经穿好香肠的挂面了,香肠是很多孩子都喜欢吃的一种美食,这样做的话,就不怕孩子不喜欢吃了。
最后把他们放到锅里煮一煮就可以了,最好是不要把挂面煮断,这样做出来的效果才会比较好,另外可以在里面加入一些鸡蛋或者是青菜,它的营养价值就更高了,你觉得这个煮面条的方式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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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生活
- 发布于 2019年8月25日
现在门槛放低,不少人选择餐饮创业,但都在激烈的竞争中被迫关门。餐饮小白如何才能在餐饮圈立足,成为餐饮老司机呢?接下来我们跟随张一碗米线(www.yihuanba.com)小编一起看一下!

转眼间2019年已经过去一大半,回想一下今年大半年时间餐饮行业怎么样,据小编调查发现,大多数商家感觉生意越来越难做,主要来源于竞争者的压力,市场上的美食层出不穷,消费者选择的机会更广,大家都挤身餐饮行业分得一杯羹,导致有些商家经营不下去的场景。
面对这样的场面我们是不是应该反思一下,为什么有些商家觉得餐饮行业不好做?是不是你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什么有的餐厅每天生意都很红火,顾客络绎不绝,而你的店面生意惨淡呢,那么问题出在哪里?
餐饮行业变化莫测,那么对于餐饮小白来说怎么能在市场上扎根,占领一席之地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家越来越喜欢用APP来打卡美食,但随着资本市场的介入,让餐饮行业又变得扑朔迷离,要想在市场站稳脚跟还在凭自己的实力。现在餐饮行业也在进行着变化,这些变化给餐饮人一些新的要求,做餐饮想要赚钱,就要这样做!

利用当下火热的APP和朋友圈裂变进行传播
我们餐厅怎样才能招来顾客,让顾客知道这家店?一是朋友之间的分享,二是在当下火热的APP和朋友圈进行传播,张一碗米线温馨提示第二种方式是直接有效的,会有不错的成果。因为网络传播的速度很快,它进入大家的视野中,顾客自然也就多起来。几轮朋友圈、APP下来,朋友的朋友的朋友的朋友……,店里立刻满员甚至排起了长队。
跨界合作,增加营销方式
今年夏天的电影档本来平淡无奇,但突然诞生了一个史上最丑的《哪吒》,票房大卖36亿,打破了国产动漫的票房纪录。
这波动漫的崛起,也让越来越多的餐饮品牌选择与动漫跨界,因为一个大的动漫IP,所带来的流量是巨大的,这与流量吃紧的餐饮行业正好互补。利用动漫和餐饮品牌联系在一起,吸引大家,新颖的方式会给大家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大家也会对此有好奇心。
不要投机,要不断学习
作为一个合格的老板,眼光要放长远一些,有计划的实行。要不断学习一些好的经营方式,对待员工,管理餐馆都有正确的策略。不要有投机意识,这个社会只有努力才会有收获,如果遇到不明白的问题,可以和一些餐饮经营人一起探讨一下,大家多交流,来扩大自己的知识面,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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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碗米线在市场上经营的成功,也源于它的努力。不论在管理方式、产品口味,还是店面经营营销方式,都费了很多心思,在产品口味上不断进行创新,迎合消费者的需求进行改变,让消费者吃一次就记住这个味道,牢记张一碗米线。下次还想吃米线,直接来张一碗。
做餐饮想赚钱,就要学会跟随社会的脚步,学会上面的方法,从小白顺利成长。张一碗米线(www.yihuanba.com)在餐饮这条路上,怀着自己对餐饮的喜爱,让创业之路越走越远,成长为一位真正的餐饮老板。https://www.canyin668.com/zhangy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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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于 2019年8月24日
新浪科技讯 8月24日上午消息,国家网信办近日发布《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其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运营者存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过实现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
《规定》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网络运营者制定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网络运营者落实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以下为《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全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4号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庄荣文
2019年8月22日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第五条 儿童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儿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
第六条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网络运营者制定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条 网络运营者征得同意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以下事项:
(一)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二)儿童个人信息存储的地点、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三)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拒绝的后果;
(五)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
(六)更正、删除儿童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法;
(七)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告知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存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过实现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
第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加密等措施存储儿童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目的、范围。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使用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复制、下载儿童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网络运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对受委托方及委托行为等进行安全评估,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处理事项、处理期限、处理性质和目的等,委托行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前款规定的受委托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网络运营者的要求处理儿童个人信息;
(二)协助网络运营者回应儿童监护人提出的申请;
(三)采取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并在发生儿童个人信息泄露安全事件时,及时向网络运营者反馈;
(四)委托关系解除时及时删除儿童个人信息;
(五)不得转委托;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向第三方转移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披露儿童个人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披露或者根据与儿童监护人的约定可以披露的除外。
第十九条 儿童或者其监护人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
(二)超出目的范围或者必要期限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
(三)儿童监护人撤回同意的;
(四)儿童或者其监护人通过注销等方式终止使用产品或者服务的。
第二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发现儿童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停止运营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立即停止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的活动,删除其持有的儿童个人信息,并将停止运营的通知及时告知儿童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收到相关举报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落实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留存处理信息且无法识别所留存处理的信息属于儿童个人信息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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